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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2018

荷兰财务统合制度的最新变化

根据荷兰税法,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选择财务统合制度。近年来,因财务统合制度违反欧盟法律,欧洲法院的裁决对该制度有严重影响。欧洲法院的佐审官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结论,允许采用“每一要素”的方法。这一结论致使荷兰政府宣布采取紧急修复措施。为减轻对财政预算的影响,荷兰引入了可追溯至2017年10月25日早上11时的新法规,来应对欧洲法院采用佐审官提出的方法的情形。正如预期,欧洲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C-398/16 和 C-399/16的裁决中采用了该方法。

2018年6月6日,荷兰政府发布了一项立法草案,修改荷兰的财务统合制度。根据草案,荷兰企业所得税法案和荷兰股息预提税法中的若干条款的适用不应当考虑财务统合制度的存在。这一改变扩大了利息减免的限制范围(企业所得税法案第10条a款和第13条I款),限制了纳税主体在最终受益人变更后的亏损弥补,限制参股豁免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案第13条和第13条a款)。就荷兰股息预提税法而言,利润分配时适用所谓的 “股息减免”(股息预提税法第11条)不考虑财务统合制度的存在。

就企业所得税法案第10条a款,草案指出,集团内部公司对非财务统一体的公司的债务不容忽视,纳税统一体内部各成员公司间的债务也应当受到重视。虽然欧洲法院近期的裁决中未提到后者,且后者滥用财务统合制度的可能性相对较低,荷兰政府担心这些债务可能也会受到欧洲法院的“每一要素”方法的影响。草案指出,如果债权人(不论是否为财务统一体成员公司)位于荷兰,其都应被足额征税,所以企业所得税法的第10条a款原则上不适用。债务人(或者其所属的财务统一体)有税务亏损的情形则另当别论。草案进一步指出,纳税人可采取措施降低该条款带来的消极影响,如将债务转为股权的方式,或合并集团内部公司。然而,草案不仅针对集团内部公司对非财务统一体的公司的债务,也覆盖了纳税统一体内部各成员公司间的债务。草案未涉及其他可能与按“每一要素”法相关的规则,如企业所得税法第20条第4款限制持有损失的可获得性。

如果荷兰议会通过,这些改变将于2017年10月25日上午11时起生效。其中与低税率且消极型的投资主体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a款将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就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a款和第13条I款而言,仅当利息在拟议条款范围内时,利息方可分配到2017年10月25日11时后的期间。此外,就第10条a款而言,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草案不适用于2017年10月25日上午11时起至(含)2018年12月31日的小额贷款。该豁免的适用范围要求符合条件的债务于2017年10月25日已经存在,且其贷款的利息总额不超过100,000欧元(以集团计算)。

根据草案的注释,荷兰的财务统合制度将被新的集团纳税制度取代。早前,国家财政部长已宣布将在2019年进行意见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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