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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2019

欧盟法院的判决为受益所有权和避税提供了重要指导

引言

根据欧盟之母子公司税务规定(PSD),在包括针对避税的一般性反滥用法规(GAAR)在内的相关反滥用法规不适用的前提下,从符合欧盟实体条件的欧盟实体获得的股息可以免除股息预提税。根据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税收法令(IRD),在包括一般性反滥用法规(GAAR)在内的相关反滥用法规不适用的前提下,从被认为是受益人的符合欧盟实体条件的欧盟实体处获得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应免除预提税。

2019年2月26日,欧盟法院(CJEU)对6起案件作出判决(丹麦案件T 丹麦 (C-116/16)和Y 丹麦(C-117/16),卢森堡1(C) -115/16),X丹麦(C-118/16),C丹麦(C-119/16)和Z丹麦(C-29916))。欧盟法院在这些案件中回答了关于欧盟实体将收到的全部或部分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股息支付给非欧盟实体作为利息和/或股息的情况下,受益所有权(依据IRD)和避税(依据IRD和PSD)的概念的一些问题。欧盟法院的判决尤其适用于通过欧盟中间融资,许可和/或控股公司的方式投资欧盟的非欧盟投资者。

受益所有权

在上述一些案例中,欧盟法院回答了如何解释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税收法令第1(1)条和第1(4)条所述的受益所有人一词的概念的问题。

根据欧盟法院的说法,“利息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必须被解释为一个实际上受益于支付给它的利益的实体。“受益人”一词不涉及正式确定的接收者,而是涉及从收到的利益中获得经济利益并因此有权自由决定所收到的利益用途的实体。

此外,欧盟法院澄清,当解释IRD中涉及的“受益人”的概念时,基于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及该范本的相继的修订本及其相关解释而制定的税收协定中涉及到的受益人”的概念是与其相关的。

避税

此外,欧洲法院提供了以下存在涉及中间控股公司收取股息的人为安排或交易的指示:

  • 中介控股公司在收到全部或几乎全部的股息后,很快将其转交给不符合DWT豁免条件的实体。
  • 中介控股公司的唯一活动是收取股息并转让给受益人或其他中介公司。根据所涉经济活动的具体特点,是否缺乏实际经济活动必须从对所有相关因素的分析中推断出来,特别是:

      (i)公司的管理层;

      (ii)其资产负债表;

      (iii)其成本结构和实际支出; 

      (iv)其雇用的员工; 和

      (v)其拥有的营业场所和设备。

  • 存在于金融交易中涉及的公司之间的各种合同中,通过融资的方式,通过中介公司股权的估值和通过中介公司对收到的股息无法用于(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经济活动的方式。
  • 由于支付股息的公司与作为其受益人的集团公司之间介入了中间控股公司,从而避免了股息预扣税。
  • 存在于无经济上的合理性的、仅为集团公司结构的形式属性的中介公司中、财务安排中和贷款中。

一般欧盟法律反滥用原则

欧盟法院裁定,即使是国家法律或税收协定中没有反滥用条款,国家当局和法院仍应当在判定是否应该剥夺该企业基于PSD和IRD条款而享有的税收利益时考虑一般欧盟反滥用法律原则。

荷兰财政部的反应

荷兰财政部长已宣布,他的部门正在研究欧盟法院判决的影响,并将这些内容纳入将于预算日(即2019年9月17日)宣布的拟议立法。

结论

虽然欧盟法院对受益所有权和避税的概念提供了一些指导,但仍不清楚在哪种情况下企业在PSD和IRD条款中享有的税收利益会被剥夺。

考虑到这些重要的欧盟法院判决(以及影响国际公司结构的税收效率的其他重大变化要素1),我们建议评估您的投资结构是否符合当前和未来的要求。

 1)即BEPS项目下的建议,落实税收协定相关措施避免税基被侵蚀与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欧盟反避税指令的实施以及荷兰税法的其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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