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国际商业交易实践中,谈判双方通常在协商阶段将双方的意向及进一步谈判的流程以书面形式确定。这类签署正式合同前形成的书面文件通常称为意向书,也称为谅解备忘录、框架协议等。意向书中常见的条款除了对谈判期间及后续的保密性的约定、对谈判期间双方不得与第三方再行谈判的排他性的约定,也包含最终协议的主要条款,例如购入价格、标的数量。
如果在进一步协商阶段,双方谈判破裂,未能达成最终协议,是否会产生法律后果?
缔结正式合同前终止谈判
在多数法域内,双方可在正式合同缔结前自由终止谈判,而不必承担责任。毕竟正式合同尚未签署。
然而荷兰法的规定并非如此。 在特定情形下,荷兰法院可能认定双方之间已产生先合同义务,并据此判定损害赔偿责任,甚至强制双方继续履行谈判义务。
荷兰境外公司往往意识不到荷兰法律的特殊性,在谈判时陷入虚假的安全感中,认为随时终止谈判不会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荷兰法律界一直就先合同义务的基本原则进行讨论,并存在争议。从最新法律动态看,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将合同缔结前的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具体阶段的适用应取决于个案的实际情况。然而,实践中适用第三阶段的案例较罕见。主要原因是阶段三的成立要求双方已就合同的所有生效要件达成一致,仅有细节仍需讨论。
区分三个阶段的最重要因素是,终止谈判的一方是否给另一方带来了双方可签署合同的合理期待(荷兰语:gerechtvaardigd vertrouwen)。关于何为合理期待,荷兰法中并没有统一定义,具体根据双方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来判断,
终止意向书
那么签署意向书是否使另一方产生双方可签署最终协议的合理期待,从而成为其因终止谈判而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通常情形下,答案是否定的。然而,具体情形的判定仍取决于意向书的范围, 即意向书可能潜在地给另一方带来双方可签署最终协议的合理期待。
意向书是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且荷兰成文法尚未对意向书作出定义,因此意向书可能包含最终协议的某些要素。保密性和排他性条款不必然使双方产生合理期待,然而双方可能已涉及到通常包括在最终协议的条款,甚至就该等条款已达成一致,例如价格、履行日期、清晰定义的双方应履行之义务(即正式协议的必备要素)。就前述之条款进行约定(结合任何一方作出的签署最终协议的意思表示),可能使双方产生将签署最终协议的合理期待。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意向书的标题和措辞(例如:“意向”)不能排除对方产生合理期待的风险。荷兰法院注重的是意向书的实质内容而非形式。
这也是因为荷兰合同法较灵活,不要求合同以特定形式订立。双方甚至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能否订立合同的决定性因素是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发出的要约。合同可因事实行为(非书面形式)成立。例如,双方未签署协议,但已实际展开合作。荷兰法院可能判定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结论
除非一方的行为和声明使另一方产生了合理期待,双方通常可基于意思自主而终止谈判。如果另一方产生合理期待,荷兰法院可能判定终止谈判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在极特殊情况下强制双方继续履行谈判的义务或赔偿另一方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和/或支付损害赔偿金。因此,对于任何可能产生合理期待的行为和声明都应谨慎对待。如果您不希望承担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或迫使您达成协议的风险,应避免在意向书中加入与最终协议的生效要件相关的条款。另一方面,如果您希望在谈判初期时即已约束对方,您可以考虑起草一份详尽的意向书。不管是何种情形,都建议您在起草意向书的过程中向荷兰律师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规避法律风险及达成商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