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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015

保护您在荷兰的知识产权

保护您在荷兰的知识产权


在现代经济中,决定企业价值的,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企业制造的产品,而是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主要由知识产权决定企业价值的知名公司有苹果、耐克。他们的核心业务是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管理和将大部分生产外包给第三方供应商。对商标、专利、设计和其他知识产权进行良好的管理对所有公司都至关重要。

在荷兰乃至全球,下列知识产权是有区别的:
- 专利;
- 版权;
- 商标;
- 设计权;
- 商标名称;
- 植物育种者权利;
- 芯片权。

除了这些核心的知识产权,作者的精神权利、表演者权、域名权都有区别。

知识产权旨在授予权利人使用特定产品上的智力成果的法定排他权。专利是唯一的保护想法的知识产权。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特定想法的表达,比如,一本书使用了特定的情节,或一把椅子使用了特定的设计。

专利:
专利旨在授予发明者一定期限内使用科技发明的排他权利。发明的产品和生产过程都可以受专利权保护。在荷兰,由《荷兰专利法案》(国家范围)、《欧盟专利公约》(区域范围)和《专利合作条约》(全球范围)授予申请者专利权。2013年2月,《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签署意味着申请者申请统一专利后,该发明可能在整个欧共体内受到保护。

在荷兰,专利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为20年。提出申请后,原则上全球检索系统会判断申请中提到的发明是否确实为新发明。申请过程中,保护应用发明的前提是,检索系统证明该发明是新的且未被公知的。专利存续期间,专利权人可以禁止第三人使用专利产品或生产过程。

版权:
版权旨在授予原创作品的创作人使用和处置该作品的排他权利。版权不仅保护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还保护建筑、技术图纸、手册、工业设计和软件。因此,版权当然是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知识产权。

在荷兰,版权受《1912版权法案》的保护。《荷兰版权法案》很大程度上以《1886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为基础。《伯尔尼公约》要求各签署国保证来自其他签署国的作者享有该国的法律给予其本国国民的版权保护。比如,荷兰版权法适用于荷兰境内任何的出版物,不论其创作地。

作品版权的获得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依法产生。版权归作品的作者所有,除非在职务作品的情形下,版权归雇主所有。版权自作者死亡后70年失效。软件的版权自首次出版后70年失效。

商标:
商标权可能是最被知晓的知识产权。商标授予您对抗第三人从您建立起的产品/服务上的商誉中获益的权利,允许您采取行动禁止第三人使用与您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在荷兰,您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获得商标保护:申请荷比卢商标、申请欧洲共同体商标、申请国际商标。

根据《荷比卢知识产权公约》,可以在荷比卢的整个区域内(即: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申请商标注册。根据公约,原则上,您所有能与其他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均能注册为商标。其中包括名称、图形、颜色、设计(比如:可口可乐的瓶子)、音乐曲调和气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尼斯分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可以无限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如果商标注册后5年不使用,商标注册可能失效。

根据《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可以在欧洲整个区域申请商标。由于《荷比卢知识产权公约》以《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为基础,两者的条款实质相似。在整个欧洲共同体区域内获得商标保护的优势是,如果欧盟境内已经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旧商标,新商标的申请会被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拥有者可以在与旧商标不存在竞争的欧盟成员国范围内注册商标。

最后,如果商标拥有者已经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即《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内注册商标,商标持有者可以以相对简单和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将商标作为国际注册商标,将其保护范围扩展至更多成员国。中国1989年成为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国。由于荷兰和欧盟均是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因此,在中国注册商标可以简单地扩展至欧盟或者荷比卢。

设计
设计权也是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知识产权。设计权旨在保护设计(即:产品外观)。要符合设计权的要求,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而非仅仅依靠其技术功能。设计权授予您禁止他人抄袭您的设计的权利。

在荷兰,获得设计权保护的途径与获得商标保护类似,即符合《荷比卢知识产权公约》或《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的规定。根据《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非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授予权利人阻止他人复制其设计的权利,保护期自设计首次向欧盟范围内的公众披露之日起为3年。3年后,不能续展。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保护期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为5年,每五年可续展一次,最长为25年。如果您希望续展设计权,您应当在设计首次向欧盟范围内的公众披露之日起1年内递交注册申请,否则,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由于商标名称的经济相关性较小,而植物育种者权和芯片权针对特定的经济群体,因此本文对这些知识产权不作进一步讨论。然而,公司不应当忽视这些权利。

执法
欧盟对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以及对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适当保护十分重视。2004年,欧盟颁布《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采取有效恰当的措施打击伪造和盗版行为,旨在为知识产权拥有着创造欧盟内公平的竞争环境。这意味着欧盟成员国有一套相似的执法措施,适用于知识产权拥有着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这套执法措施主要包括:
• 司法部门搜集证据的权力、强制侵权人和其他参与侵权的当事人提供侵权产品的来源和分布网络等信息的权力。
• 临时的预防措施,比如发出诉前临时禁令和没收可疑物品;救济措施,包括发出永久性禁令、召回并销毁侵权产品。
• 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权力,包括向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进行索赔的权利。

在荷兰乃至欧盟,法院已经认识到知识产权对经济和所有权人的价值。因此,知识产权是保护和执行您创新的、原有的产品的有效系统。

主要联系人

Philip ter Burg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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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70 318 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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