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荷兰王国(欧洲部分)之间的《社会保障条约》("SST")生效。
2011年中国社会保障立法改革之后,荷兰企业一般都有义务为在中国的外籍工人支付社会保险费。然而,部分中国地区有一些适用社会保障立法的例外情况(如上海没有采用国家标准,因此雇主不必为外籍雇员缴纳社会保险金)。许多荷兰企业或外籍工人需要在中国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他们往往选择在荷兰保留他们的(私人)社会保险,这会导致双重保费支付义务。其中一个原因是,直到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之间没有任何条约关系存在于社会保障的水平上。
SST旨在避免中国借调的荷兰外籍工人支付双倍保费,反之亦然。SST包括一般分配规则和具体的分配规则,例如海员、机舱工作人员、公务员和外交官。SST并不针对任何社会保障福利的出口或期间的构成,只包含雇员的分配规则。
条约的范围虽然小,但它包括最重要的社会保险。针对荷兰来说,它包含有关退休金、失业保险和生存的受抚养人退休金。这意味着,借调到中国的荷兰雇员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并达到最高五年借调期限,可以在荷兰缴纳上述费用,他们在中国将免缴这些保险费。SST不适用于例如,医疗保险和伤残保险。因此,额外的国际或地方保险仍将是必要的。对于借调到荷兰的中国雇员来说,SST只适用于退休金和失业保险。请参考以下条约中的一些重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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